江北的陈女士如愿以偿,因为,自己的名字终于可以上自家房产证了。
昨天,江北法院调解了一起婚内确权案件,陈女士就是当事人。
陈女士50岁出头,和老公结婚30多年,女儿早已成年。
今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陈女士和老公闹起了矛盾。陈女士一气之下搬去外面住,和老公分居。日子是清静了不少,但有件事,陈女士放心不下。
两人婚后曾一起买过一套房子,后来房子拆迁,两人拿分到的拆迁款买了另一套房子。因为当时是老公办的手续,房子就顺理成章地登记在了老公名下。
感情好的时候,这个倒无所谓,但陈女士想到,现在两人搞得这么僵,老公万一有私心,搞点“小动作”把房子一个人处理了怎么办?!
“如果去离婚,房子我倒是可以分,可毕竟这么多年夫妻,这么离掉可惜了……”陈女士有些为难,于是,找到老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她名字。
老公觉得,她这是在无理取闹,“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虽然房产证只有我名字,但我承认是我们共有的,我们就这一套房,我还能卖了不成?再说家里的这个证那个证都是你保管着,我连房产证在哪都不知道……而且,加名字还得另外缴税!”
眼看交涉不成,咨询律师后,近日,陈女士向江北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并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一开始,法院对这个案子能不能立,有过一番考虑。因为有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就无需再起诉确认。
此案的承办法官说,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仅仅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基于家庭的人合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对于婚内财产不要求分割,仅要求确认共有,法律是不禁止的,《民法通则》也有共同共有条款,可以按“共有权确认纠纷”立案。
立案后,经过调解,夫妻俩达成一致:双方确认房子系两人共有,并将及时去办加名手续。
这是宁波首例婚内确权案件。
观点
相比离婚分家婚内确权更“温柔”
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程慧:
虽然陈女士夫妻的房子只在男方一人名下,但即便男方企图转移,因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依然要经过女方同意。男方如果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完成转移的,要承担相应后果。
此外,8月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作出明确,如夫妻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存在,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也可以请求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即便老公真的转移房子,陈女士也可在婚内就要求分割财产。
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则认为:
婚内就提出“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如果能广泛接受,其意义在于并非只有通过离婚诉讼,才能确认或保障婚姻一方的婚内财产权。事实上,想确权的一方不一定都有离婚的想法,陈女士就是一例。所以婚内确权,既对个人权益有一定保障,某种程度上也能维护家庭稳定,是一种较为“温柔”的方式。
据都市快报通讯员诸葛宁记者蒋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