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温州11月26日讯(通讯员吴谦和)近几年普及的POS机作为买卖双方方便交易的工具,在部分人的眼里却成了发财致富的捷径。浙江泰顺县两名男子为非法谋取利润,利用POS机替人刷卡套现上亿元。11月25日,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一案。
赖某某、翁某某均系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人,赖某某曾于2006年8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间,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到河南省许昌市从宋某某(另案处理)处分别租用一台POS机回泰顺,后被告人赖某某将POS机拿到其罗阳镇泰庆北路家中,翁某某将POS机拿到其开设的众狮百货商场中,分别供章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刷卡套现。期间,被告人赖某某持有的“许昌市厢龙轮胎综合经营部”POS机非法套现6500万余元(其中2000余万元系翁某某到其处刷卡套现);被告人翁某某持有的“许昌市方方建材商行”POS机非法套现4400万余元(其中1000余万元系赖某某到其处刷卡套现)。8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为非法获取利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