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7日讯台州市环保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台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这令记者想起了今年9月份我市举行的一次市级关键岗位监督的测评会。会上,很多老百姓提到了这样的问题:在我们把污水排放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一些化工企业身上的时候,对于个体餐饮和洗车行业的污水排放,是不是也应该重视起来,好好规范他们的污水排放?
台州市环保局宣教信息中心主任董官真说:“以前国家对于小餐饮行业的餐饮污水排放并没有明确强制性的规定,而这一次的《意见》主要是根据省里的文件,再根据台州的实际来制定的,比较明确地规定,只要是餐饮污水的排污单位,不管大小,都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
除了餐饮污水,其他七类企业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且经依法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医疗污水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和诊所等排污单位;存栏200头猪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畜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列入环境统计内的排污企业;其他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意见》还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方案,对所辖区域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县(市、区)排放总量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并结合“十二五”减排目标为基数,初始总量分配时,工业源最多不超过20%的排放量,农业源和生活源最多不超过10%的排放量可作为排污权交易储存量。
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取先进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手段,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