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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拟立法禁止“缠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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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香港12月19日电(记者林建杨)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19日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咨询文件,邀请香港市民就立法禁止“缠扰行为”的建议及拟议法例的主要内容提出意见。咨询文件建议,将骚扰罪的最高惩罚定为罚款10万港元并监禁两年,并就集体骚扰行为及阻吓合法活动的骚扰行为应否定为罪行,邀请市民发表意见。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解释说,“缠扰行为”可被形容为在某段时间内针对某人所做出的一连串使该人受骚扰、惊恐或困扰的行为。发言人说,缠扰者可以下述方式骚扰受害人,包括在不受欢迎的情况下登门造访;发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讯息;在街上尾随受害人;注视或暗中监视受害人的居所或工作地点;送赠受害人不欲接受的礼物等;向第三者披露受害人的私隐;对受害人作出虚假指控;破坏受害人的财产等。

  发言人说,“缠扰行为”可以由初时属于令人烦厌、惊恐但合法的行为,演变成危险、暴力或可能引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订明,如果一个人做出一连串的行为,而他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连串的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严重至足以使该人惊恐或困扰,即属犯刑事罪。

  被控骚扰罪的人,可以将一些情况作为免责辩护,包括有关行为是为了防止或侦查罪行的目的而做的,有关行为是在合法权限之下做的,或在案中的情况下做出该一连串行为是合理的。

  至于新闻采访活动,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认为,已包含在“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内。委员会认为,合理行为的免责辩护会为记者及其他进行正当活动的人士,如送达传票或申索陈述书的人、护卫员,以及受聘于保险公司负责侦查装病诈骗案的调查员,提供较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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